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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出台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30 08:2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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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第一季度我市工业经济市场需求不足、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日前,市政府出台《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从保持主要工业产品稳定增长、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和销售、减轻企业负担、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主体培育、实行产品促销奖励、新增产能项目贷款贴息、推动产业调整转型、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实体企业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激活经济发展引擎,提振经济增长信心。

    保持主要工业产品稳增长  提高煤炭外运能力
  
    在保持主要工业产品稳定增长方面,《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提高煤矿核定产能。同时加强与长庆、延长、延安石油公司等中省企业对接,争取长庆向榆林炼油厂第二条供油管线尽快开工;加大油气田技术改造力度,稳定老油气井产量。确保全年完成煤炭产量3.75亿吨,原油1265万吨,原油加工420万吨,天然气165亿方。

   《意见》指出,要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和销售,落实和争取神朔线、太中银铁路和西康二线、黄韩侯铁路原煤运力,同时加快研究煤炭经销模式转变,建成启用榆林煤炭交易中心,争取在榆林设立煤炭期货交割仓,完成“榆林煤”标准制定工作,注册“榆林煤”商标;以华中、华东、西南地区大中型工业城市、水陆重要交通节点、重点耗煤大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国的煤炭营销网络。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主要为继续停征煤炭、兰炭价格调节基金,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意见》要求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产品促销奖励 新增产能项目贷款贴息
  
    实行产品促销奖励,促进企业销售和生产衔接,对在榆林市域内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3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新增产能项目贷款贴息,对2014年新竣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产能项目,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额,按照贷款入账期及人民银行当前基准利率给予一个季度的贷款贴息。另外,增强企业主体培育,对在2014年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意见》还要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方案,引导推动载能企业等其它用电大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效降低载能企业用电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