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曹世玉主持会议,副主任鲍振明、邵胜凯、王丽华、高永东和秘书长王龙生参加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市政府副市长马秀岚、市中院院长雷建新,市政府办、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规局、农业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旁听公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会议应到组成人员35人,实到24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议程、日程;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关于2014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市本级2014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关于办理《强力推进榆横一体化进程、加快榆林百万人口中心城市建设议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办理《振兴南部县域经济议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2015年地方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关于榆林市2014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听取了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市政府办理《强力推进榆横一体化进程、加快榆林百万人口中心城市建设议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办理《振兴南部县域经济议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稿)及其说明。
据了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9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从决定公布之日起,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亦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据介绍,为了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稿,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公分为五章,为别为总则、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适用与备案和附则。条例草案对本市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予以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依据和权限范围作了规定,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和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