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从2015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全市参保居民32.5万人。
全市参保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参加居民医保且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我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累计自付总额-起付金-100%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比例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卡及相关结算单据到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费,2015年度结算截止时间为即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