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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榆林城区实行阶梯水价

发布时间:2016-01-15 09:4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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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下发《榆林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城区居民用水采用三级阶梯价格,其中一级户均用水量安排为108立方米/户·年,综合水价为3.18元/立方米,自1月15日起执行。

  榆林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地区。目前,我市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和高新区供排水公司供水。按现行的供水价格测算,两家供水单位目前均处于亏损经营。按企业成本测算,分别亏损2.31元/立方米和0.48元/立方米。

  我市现行的供水价格,居民类为2.45元/立方米,非居民类分别为5.34元/立方米、5.55元/立方米(两个公司现行价格不一),特种行业类为10元/立方米。本次水价改革,以促进节约用水为目标。其中,居民用水价格安排总体低于供水成本,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多用水多负担,以保证全社会安全用水。

  据悉,此次水价调整后的最终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表改造资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组成,并分为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

  最终水价调整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为0—108立方米(含108立方米),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3.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09立方米—162立方米,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4.0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63立方米及以上,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6.6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自来水公司和高新区供排水公司分别由现行的5.34元/立方米、5.55元/立方米调整为6.5元/立方米。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1%—5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1%—10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5倍。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的10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

  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本次水价调整,居民以3人1户为基数,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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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实行阶梯水价 1月15日开始执行

  〔水价改革与阶梯水价〕

  众所周知,水是人类生存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老百姓可以不买房不买车,但怎么也不会不喝水,农业灌溉需要水,工业生产更离不开水,水是成本较低、用途最广的人类生活必需品。我国总体平均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所以在不断开发新水源的同时,节约用水显得更为重要。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吴丰华分析指出阶梯水价的实行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有利于提高水费收入,城市用水资源稀缺,运行、监控成本高,要反映稀缺性和运行成本提高,涨价也是合情合理。二是有利于节约用水。我市榆阳区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6.81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226立方米,属于水资源紧缺地区,因此贯彻落实好这次中央关于水费改革的重大决策意义尤为重要。

  城区阶梯水价有新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居民用水、电、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反应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榆林市物价局下发《榆林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

  各类水量确定

  居民用水水量确定

  国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对陕西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提供了一个参考数字,陕西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参考量为2.6立方米/人·月。按照周边地市已出台方案,以保证80%以上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测算,我市居民一级阶梯水量按3人一户,3立方米/人·月安排,一级户均用水量安排为108立方米/户·年,二级水量的安排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按覆盖城区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用水。各级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榆林市城区所有由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非居民用水水量确定

  在省政府新的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未下达前,暂由供水单位按照原定额用水标准确定用水单位定额内用水量。定额内用水量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执行,超过定额的用水量实行超定额加价。

  水价中包含的各种价费调整水平

  1.居民用水基本水价:一级阶梯由现行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75元/立方米,上调0.2元/立方米,二、三级阶梯水价按全省规定价差1∶1.5∶3确定。

  2.基本水价外加收的各种收费按中省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1)居民类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0.18元/立方米户表改造资金。

  (2)污水处理费:居民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行类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3)水资源费不调整,居民类0.30元/立方米,其它0.72元/立方米。

  (4)自备井用户同样执行。

  最终水价安排

  最终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表改造资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组成。

  1.居民类:

  (1)居民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为0—108立方米(含108),用户最终承担价格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3.18元/立方米,比现行提高0.7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09立方米—162立方米,用户最终承担价格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4.0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为163立方米及以上,用户最终承担价格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6.68元/立方米。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养老院等),水价按高于一级低于二级阶梯水价安排,水价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到3.62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提高1.17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3)城市绿化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45元/立方米调整为4.46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提高2.01元/立方米。(4)有二次加压的小区,二次加压费用由物业向住户公开成本,经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公示执行。

  2.非居民类: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自来水公司由现行的5.34元/立方米调整为6.5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分别提高1.16元/立方米。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1%—5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1%—10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5倍。

  3.特种行业类:

  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的10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提高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4.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有关问题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榆林市自来水公司一定要加大中省有关阶梯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水价改革方案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县区也要按照省物价局要求,逐步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工作。

  执行时间

  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从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