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实施更积极宽松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放宽市辖区、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等5类人群的落户限制。
《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各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对放宽市辖区、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复转军人落户及现役军人家属投靠、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和专业技术学校学生户口管理5类人群的落户限制作出明确要求。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市辖区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放宽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夫妻之间不受婚龄、年龄、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放宽复转军人落户及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复转军人凭人社或民政部门的分配安置文件、介绍信、军人身份证登记表等,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落户条件,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不受投资金额和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放宽大中专院校和专业技术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凡考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意见》还对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生儿(包括计划外生育、非婚生)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不能设置任何其他条件,不能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扶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