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长尉俊东签署第1号政府令,发布《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规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制定的首部规章,是我市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2015年3月,国家新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权,榆林成为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规范立法,制度先行。市政府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从榆林实际出发,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了规章制定工作的各项制度。
新规作为市政府立法的工具性文件,是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的程序性保障。对于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一部地方性法规和《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一部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查工作,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起好步、开好头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