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出台了《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和应缴纳增值收益等具体事项,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土地增值收益后变为普通商品房。
《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后可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土地增值收益=(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60%。分摊土地出让金=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面积×申请取得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时政府公布的所在区域土地基准价。
《办法》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或者所有人死亡、离异等原因,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住房所有人(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受理部门申请将受让的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不受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限制,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办法》自2017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