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从6月1日起,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将不予登记。
《通告》称,自6月1日起,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除外)、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部分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7月1日起,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两用燃料车、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对于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前款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通告》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该通告的有关规定。违反该《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