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我省对煤炭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上午8:00至2015年9月30日上午8:00(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为,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的我省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
补贴方法及比例: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我省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此次补贴资金来源:煤炭企业补贴资金(含通行经营性高速公路)来源为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车辆通行费收入,由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参照2014年煤炭减半征收优惠金额占比负担。
此次结算及资金拨付方式:
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