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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流浪乞讨人员纳入临时救助保障

发布时间:2015-09-24 09:5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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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23日公布《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同时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者,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一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一办法对陕西省范围内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对临时救助的条件与对象做了较为细致的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将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形式,也可以发实物,比如发放衣被、食品、提供临时住所等,还可推荐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

  同时,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对于有人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该《办法》也做了限制。对于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个人或家庭,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