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榆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讨论稿)》,经市人大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鲍振明主持会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榆林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鲍振明指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法规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明确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范围,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二是要明确地方性法规的特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原则,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原则,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工作的根本途径;四是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拿出时间、拿出精力、拿出空闲,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听取群众的立法需求,深入思考符合榆林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同时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库,对立法项目或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专题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