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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加强石峁遗址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15-11-13 11:2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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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峁遗址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距今4000年左右规模最大的石城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峁遗址作为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探讨中华文明起源形成的多元性和发展过程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资料,被誉为本世纪中国最为重要的史前考古发现之一。为了切实加强石峁遗址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工作实际,榆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护原则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整体保护、重点发掘、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相结合,与当地城乡基本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环境改善相结合,努力发掘历史遗存、保留历史原貌、传承历史文脉、挖掘历史底蕴,确保遗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保护区域

  要按照《石峁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设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为西至榆西路东界,东、南、北三侧为遗址本体外扩100米左右,面积542.1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雷家墕,西至李洞川西侧第一道山脊,西南至神王路东侧,北至牛沙墕1120.4米高程处,面积514.94公顷。

  三、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从事开发矿产资源、开山炸石、挖土取石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不得新建墓地、私修宅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进行30厘米以上的深耕,栽植对遗址有破坏的树种和影响遗址安全的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在遗址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画、张贴、攀登、踩踏,不得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任何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筑(构)物外形应当与遗址风貌相协调,其建筑高度不高于9米;不得建设歪曲文物真实性、影响遗址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各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先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在确认地下无重要遗存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四、保护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峁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石峁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积极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石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石峁遗址保护展示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市县联动的良好局面;建立石峁遗址保护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成立石峁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组织申遗工作;成立石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立石峁遗址及周边环境管理机制,负责石峁遗址的依法保护、开发和利用等工作;设立石峁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依法保障考古发掘征地用地,确保石峁遗址保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批制度,不新批准与石峁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对保护区域内的违建项目坚决予以治理。按照保护区域内居住人口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通过移民搬迁、退耕还林、土地流转、经济补偿、景区开发等方式,妥善安置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让当地群众在遗址保护中得到实惠。

  五、文物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文物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公安、文物部门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文保员队伍建设,构建文物安全联合长效机制;充实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和公安警力,加大遗址安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加大打击盗掘文物、破坏遗址、阻挠考古发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遗址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强化遗址安全巡查;加强遗址安全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遗址保护,对积极参与遗址保护,举报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石峁遗址保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遗址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石峁国家遗址公园建设,努力打造榆林历史文化品牌,促进榆林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神木县人民政府在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对石峁遗址保护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