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今年,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病种及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患结核病、消化道顽固性溃疡、肺气肿、癫痫、心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疾病,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报销限额标准(下同)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80%。
城镇职工患顽固性皮肤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糖尿病、帕金森综合征、高血压伴有心、脑、肾并发症者、脑梗塞等疾病,报销限额调整为4000元,报销比例为80%。
城镇职工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干燥综合征、肾病综合征、IgA型肾病、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肝炎活动期、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脉管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慢性肾炎等疾病,报销限额调整为5000元,报销比例为80%。
城镇职工患糖尿病合并有心、脑、肾等严重并发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符合特殊慢性病范围内3个或3个以上不相关病种,报销限额调整为8000元,报销比例为80%。
城镇职工患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和各类心、脑、血管病支架介入术后(一年内)等疾病,报销限额调整为1万元,报销比例为85%。
城镇职工患慢性肾衰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纤维肉瘤、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艾滋病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晚期,门诊治疗不设定年度限额,报销比例为90%。
城镇职工符合特殊慢性病范围的两个不相关病种,统筹基金门诊报销年度限额在其中一个较高限额病种基础上增加1000元,报销比例按较高限额病种比例报销。
城镇职工患未列入上述范围需门诊长期治疗且费用较大的疾病,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联评确诊,并比照确定限额标准,报销比例为8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患顽固性皮肤病、结核病、肺气肿、心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疾病,报销限额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70%。
城镇居民患消化道顽固性溃疡、癫痫、冠心病、肺心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炎活动期、帕金森综合征和高血压伴有心、脑、肾并发症者及脑梗塞等疾病,报销限额标准为2500元,报销比例为70%。
城镇居民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生长激素缺乏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硬皮病、干燥综合征、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和糖尿病合并有心、脑、肾等严重并发症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伴肢体瘫痪和各类心、脑、血管病支架介入术后(一年内)及先天性心脏病、脉管炎、肾病综合征、IgA型肾病、慢性肾炎、格林巴利综合征、符合特殊慢性病范围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关病种等疾病,报销限额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70%。
城镇居民患慢性肾衰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纤维肉瘤、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艾滋病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晚期等疾病,门诊治疗报销限额为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报销比例为75%。
城镇居民患未列入上述范围需门诊长期治疗且费用较大的疾病,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联评确诊,并比照确定限额标准,报销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