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榆林市委员会

城镇居民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6-01-13 09:5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33
【字体: 打印

    2008年,我市出台《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包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缴费标准为,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市、各县区城镇居住的无从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政府补助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市、各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250元。

  各类全日制在校中专学校及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30元。

  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及缴费办法。参保程序: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身份证以及《残疾人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当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及相关证件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领取医疗保险证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参保,并按年度连续缴费,从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手续时,应补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未参保和中断医保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享受低保和持有残疾证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途断保者,参保、续保时财政不予特殊补助,个人全额缴费。

  新转入的城镇居民自转入起3个月内持各种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转出地准迁证复印件、婴幼儿在出生3个月内持出生证、户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按参保年度一次性缴纳费用。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持医疗保险《就医证》、IC卡办理续保和缴费手续。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缴费标准相应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参保后建立个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从缴费额中划拨60元作为门诊医疗补助。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不设门诊医疗费补助。

  最高支付限额为:参保范围人员住院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按年度实际报销封顶线为4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超过参保者年度总报销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由本人另行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政府补助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部分,实行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具体标准为:神木、府谷、定边、靖边4个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1∶9;榆阳、横山两县区市、县分担比例为6:4;南部6个县,市、县分担比例为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