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市出台《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外的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纳入本县区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集中供养对象由乡镇政府和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对象由村委会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申请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情况说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供养标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提高市级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所需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村委会提供照料。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主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其他约定的事项。
资金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包括:中、省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社会捐助,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