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我市出台《榆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保障标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县区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提高市级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要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连续发放9个月临时价格补贴后,应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范围。拥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拥有承包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人户分离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
申请申报。农村低保申请按季集中受理,每季度第1个月为受理申请时间,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完成审批发放工作。
申请低保的家庭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申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评议组成人员中要有妇女代表;民主评议意见有分歧的要进行表决,评议结果需经评议人员签字确认。乡镇政府对民主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有权否决村级民主评议结果。
审核通过的对象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村低保相关表格。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审核后,将审核通过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并按时限要求以文件形式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发放。县区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结果,组织进行县乡两级联审,综合考虑残疾、劳动能力、赡抚(扶)养能力、患病、教育负担、生活环境等因素,最终确定低保对象、类别及补助标准。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将拟审批对象名单发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在村一级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入调查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区民政局将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通知乡镇政府,同时会同县区财政局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打入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