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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04-29 10:3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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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纳入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日前,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将五类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根据意见,医疗救助对象为五类人群,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机制为即时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即时结算的地方,要同步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财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
  此外,对于“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另外,我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设有三种医疗救助方式,其救助标准已经明确。
  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
  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均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分别不低于1.5万元和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分别不低于1.2万元和2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方面,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对于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