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昨日,省政府下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未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规定。
省政府要求各市(区)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的暂行办法除了对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出要求外,还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暂行办法还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与物业管理方或电力部门协商落实接入条件后即可建设。
据了解,对于符合规定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将由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区)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