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今年以来,我国先后决定取消对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暂行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包括: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订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包括书面核查、“双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信息公开等,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