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县纪委出台了《佳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倒逼“两个责任”落实,构建起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逗硬追责的全链条,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
《办法》明确指出了十二种情形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区分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负责追究责任的机关和部门,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级党委、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追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纪律处分等。
此办法的出台彻底杜绝了以往“不敢追究”、“弱化追究”等问题,对于追究责任有章可循,可以有效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