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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联合办案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09 09:0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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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榆林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全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审计机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作配合办案工作,对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综合协调。
      建立综合研判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综合研判,认真筛选案件线索,梳理汇总审计整改建议,并对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审计整改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建议落实到位,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执行不力、落实整改不到位和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查处,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对隐瞒案件线索、阻挠案件线索移送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办案协作配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审计监督中,需要相互协助配合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建立办案建议反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监察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监察机关应当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建立办案分工负责制度,对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查清后,需进行党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