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榆林市委员会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发布时间:2017-03-31 15:4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07
【字体: 打印

   

4月1日起,我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三医院(传染病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星元医院6家城市公立医院将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此次改革重在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804项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2831项医疗服务价格,放开95项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近日,我市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要求,由市医改办牵头,会同市物价、财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抽调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等相关业务人员,经过多轮测算,研究出台了《榆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该《方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调整和规范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明确对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同时,强化医保支付、行为规范、费用控制、财政补偿等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和联动,确保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控,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作调整;对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和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