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9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赵泽伟进行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5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县第三中学在读学生。201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3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对学生捅刺,致豆某某等9人死亡、姬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米脂县第三中学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本案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审理历时3个多小时。法庭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经报榆林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法庭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泽伟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