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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团委:
现将团省委《关于印发《陕西共青团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团办发【2014】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于
联系人:陈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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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陕西共青团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榆林市委
附件:
关于印发《陕西共青团乡镇、街道团委工作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团委: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共青团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专项经费在推进和活跃乡镇、街道共青团工作中的作用,团省委制订了《陕西共青团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陕西共青团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团省委下发的《共青团陕西省委关于支持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的意见》(陕团办发〔2013〕1 号文件),加强乡镇、街道团组织对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工作经费的作用,结合我省各基层团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主要指“陕团办发〔2013〕1号”文件中所指的支持乡镇、街道 2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的模式。
第二章 经费用途
第四条 专项经费应按规定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团组织建设及团的工作和活动,特别是青年就业创业、基层团干部培训、青年志愿服务、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团的重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配备办公设备、发放津(补)贴及福利、日常工作接待费用、车辆加油维修等开支。
第六条 工作经费开支应符合当地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县级团委主动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部门协商后归口县级团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县级团委要和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管理使用时可采取乡镇、街道团委制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县级团委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按需下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原则上要求设立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专户。设立专户确有困难的,可在已有账户中专列,并向各市(区)团委报备。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团委和县级团委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图片影像、财务凭证等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随时接受上级团组织、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核算和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团委重点支持倾斜的乡镇、街道数不能超过辖区乡镇、街道总数的 20%,对每个乡镇、街道专项工作经费的总扣减额不能高于 5000 元,县域内总调度额不能超过 2 万元。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团委每年根据年初工作计划,编制该乡镇、街道团委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党政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团委核准、备案。专项工作经费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计划使用。经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截留、挤占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团委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制定报销流程和报销制度,乡镇、街道团委要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报销。报销凭证应有原始使用证明材料或合法票据;票据应有完整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乡镇(街道)团委负责人、资金经手人共同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经费管理机构要对报销凭证复印存档。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及其他部门支持乡镇、街道团委的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到经费管理机构后,经费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分管领导报告。经费管理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乡镇、街道团委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团省委将对专项资金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共青团陕西省委负责解释。各地市团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