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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公开选任9名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发布时间:2015-11-10 10:1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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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司法局11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9名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报名地点为榆林市司法局政治部,报名时间截至11月10日。

  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

  根据公告,此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需年满23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且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报名不收取费用,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咨询电话:0912-3426818。选任人员将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对11种办案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对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同时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榆林市司法局政治部杜姓负责人介绍,随着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按照《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工作的通知》精神,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而此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组织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