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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榆林城区出租车正常运营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08 10:3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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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榆林城区广大出租车主、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运营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非法拦截出租车,影响出租车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辱骂出租车驾驶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殴打出租车驾驶人或者故意伤害出租车驾驶人身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出租车驾驶人,多次殴打、伤害出租车驾驶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名出租车驾驶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损毁出租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上述行为一次记12分。
  六、使用其他出租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上述行为一次记12分。
  七、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车辆营运证划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以上行为,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交通局将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出租车正常运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期间,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交通局组成联合执法组,深入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严管街”等重点区域强化查处、整治工作。希望广大出租车主、驾驶人和群众主动配合,积极报案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租车运营秩序。
  举报电话:
  榆林市公安局:110
  榆林市交通局:8186266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260122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3685110
  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666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