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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贯彻落实计生国策 全面落实两孩政策

发布时间:2016-01-07 10:3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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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1月6日,记者就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相关问题专访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白生凯。

  记者:白副局长您好,很高兴能有这次专访。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白生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修改后):

  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记者: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白生凯: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全面两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我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对象有哪些?

  白生凯: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记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白生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见》精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市对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省上将制定具体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记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白生凯: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见》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6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要予以追回。

  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否鼓励晚婚晚育?对婚育、生育假是如何规定的?

  白生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我市生育假如何延长,需等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现在开始孕育二孩的,孩子出生后符不符合政策?

  白生凯:2016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应当是符合政策的。

  记者: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还进行处罚吗?

  白生凯: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见》精神,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然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记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白生凯: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目的绝不是把人口控制得越少越好,而是要做到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全面提升、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所以,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