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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修订计生条例 产假最长可休168天

发布时间:2016-05-25 11:2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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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央生育政策的明确调整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全面实施,5月24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居前列。
  人口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人口政策精神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正在审议的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条例还增加了“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内容,删去“控制人口数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内容和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等规定。再生育子女:四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四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均可要求再生育子女,进一步放宽了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条件限制。条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婚产假优待:我省婚产假时长处于全国中前列
  修改后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哺乳期优待:注重保护女性权益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并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优待政策、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等均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修订后的条例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百分之十”,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