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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起施行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01 11:0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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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截至6月20日,省高院已向违法失信信息平台推送了2.81万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三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失信主体的三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为领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贿赂、欠薪、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预售资金逃逸、发布虚假广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重大交通违法等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纳税、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同时,陕西省鼓励社会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动车等高等级交通工具。

记者昨日登录陕西省信用建设官方网站,首页醒目的位置赫然出现了黑名单公布专栏。点击进入后,按照法人和自然人两栏进行了分类,其中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已达到1.5万多人。

列入“黑名单”者将多方面受限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等方面受到限制。

自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注册新公司、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府资金支持、评审专家聘请等方面受到限制。行政机关将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按规定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列入‘黑名单’并不表示终身被打上烙印”。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张文波说,譬如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提前移除“黑名单”;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须在整改后12个月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信用承诺。

1671名违反“限高令”者被拘留

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谭爱华介绍,省高院作为全省首家“黑名单”信息共享单位,已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了2.81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必须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该“限高令”同时送达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截至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对违反“限高令”的1671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62人采取罚款措施,以拒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0人,已判处8人。通过黑名单等曝光途径,有些失信人赶在名单公布之前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截至6月20日,已有2615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