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团办发〔2014〕42号
各县区团委: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榆林市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共青团榆林市委关于加强全市团属网络
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共青团工作五年发展纲要》、《关于加强共青团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共青团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的实施办法》部署,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团的工作和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我市共青团组织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全市共青团网络新媒体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是共青团组织深化青少年思想工作,弘扬网上主旋律的重要阵地;是信息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共青团强化团的组织,活跃团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共青团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第二条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建设要按照“青年在网络空间的哪里聚集、共青团网络宣传引导工作就拓展到哪里”、“青年有什么网络需求,共青团网络工作就努力跟进”的要求,构建覆盖广泛、功能多样的共青团网络宣传引导工作阵地。
第三条 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包括团属网站、手机报以及由团组织自主或参与开发使用的APP 等移动互联网相关产品;团组织、团干部开设的官方或个人微博、微信、QQ、手机报、微视等;以团组织为主导的微信群、QQ 群、飞信群、论坛等。如因工作需要,今后所开发的新媒体平台,一并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所有内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治立场坚定。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属新媒体平台内容必须始终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严格遵循团内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所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发布言论。
(三)信息内容真实。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是全省共青团对外的重要窗口,发布和转载的每一条内容都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要经得起推敲、核对。
(四)传递积极导向。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网络主旋律、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履行引导青年这一根本任务,在青少年中形成向上、向善的价值导向。
(五)贴近青年实际。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青年的成长要求及青年自身的发展需求,紧跟青年关注点和兴趣点,语言、逻辑和风格要契合青少年思维特点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全市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严禁出现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二)虚假的活动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六)低俗淫秽、消极萎靡的内容;
(七)不符合青少年年龄阶段的,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七条团属网站、手机报、移动互联网建设。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团属骨干网站、手机报建设,进一步找准定位、优化栏目、突出线上线下互动,扩大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鼓励团组织与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移动电视等平台,积极开发、利用各种终端,向青少年推送健康积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微博建设。各级团组织持续推动团组织、团干部、青年工作者及各类青年典型在新浪、腾讯等平台开通微博,同时关注团市委微博:榆林团市委。通过策划精品活动、设置话题加强与网友互动,增强吸引力。
微博建设常规项包含:市级团委每天发布微博不少于10 条(新浪、腾讯各5 条),所发微博被转发评论共不少于5 次(新浪、腾讯分别计算),主动转发评论团省委官方微博不少于3 条(新浪、腾讯分别计算);每周转发@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不少于4 条。县级团委每天发布微博不少于2 条(新浪、腾讯各1 条),所发微博被转发评论共不少于1 次(新浪、腾讯分别计算),主动转发评论团市委官方微博共不少于1 条,团省委官方微博共不少于1 条(新浪、腾讯分别计算),每周转发@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不少于4 条。
第九条微信矩阵建设。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各县区团委按照联系对象群体特点,分别面向团干部、青联委员、青年企业家、学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农村专兼职团干部以及其他青年骨干开通微信群。
微信建设常规项包含:市级团委公众号每周发布不少于3次,至少转发团省委及团中央微信各2条内容。县级团委公众号每周发布不少于1次,至少转发团市委、团省委微信各1条内容。
第十条 建设以QQ 群、微信群为主的小型化网络宣传引导工作平台。各级团组织要适应新媒体“草根化”的发展趋势, 利用QQ 群、微信群、论坛等资源,广泛设立以“网上熟人圈”为基本特征,团员青年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网上社区”, 将其作为团组织在网上联系、服务、动员、引导青年的基础阵地。
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活动。各级团组织要善于结合各类重大时间节点,编创传播内涵丰富、紧跟青年时尚的网文、图片、视频等网络文化产品;善于利用新媒体平台的多元化功能,策划开展微活动、微访谈、微博墙等线上线下互动;善于开发青年聚集众多的互联网新产品,扩大覆盖面,传播“青年好声音”,形成“青春正能量”。
第十二条互动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的互粉、互评、互转,形成阵地联动机制。团市委需关注各县区委、团市委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媒体账号,各县区团委需同时关注上级和下级新媒体账号;各级团组织要积极转发评论团中央、团省委、团市委和本地团组织在重大事件、节日等节点所发布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县区团委在新媒体平台上展示团市委新媒体平台二维码等信息。各县区团委需关注热门政务或达人微博、微信账号分别不少于20 个、10 个,加强互动,吸引青年关注。
第十三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团组织要着力加强网络宣传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素质好、熟悉网络工作、责任心强等要求,在各层级、各领域专兼职团干部、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学生干部、青年教师、青少年工作者、青联委员、优秀团员青年等青年骨干中,择优推选建立,共同发出正面、理性声音,壮大网上主流思想舆论。市、县团委分别直接组织联系400、200 人建设共青团网络宣传员队伍。
第十四条 网络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各级团组织要依托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积极主动的在青年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上,进行客观理性、符合青少年思维逻辑的引导,着力在互联网上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针对错误言论,及时表明观点,开展疏导。
第十五条 舆情监控处置。各级团组织对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要密切关注。对团属网络新媒体领域中的不当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报送团市委进行备案;如不当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产生或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须第一时间报送上级团组织并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积极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工作。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全市团属新媒体平台按照季度为周期进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以常规项得分(60 分:微博30 分,微信30 分)和创新项加分(40 分)为结构,重点考核各县区团委所负责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情况,出现严重问题将予以减分(20 分)。
第十七条 全市新媒体平台考核加分项目(40分)。加分项包括:
1.互动性:所发微博、微信、策划的活动吸引大量网友参与互动,或被高粉账号转发(10分)
2.应用性:微信构建上拉互动菜单,与微信第三方合作开发利用微信投票、微信墙、微营销等拓展性功能平台。(10分)
3.创新性:开通微视、视频空间等其他新媒体平台,开发APP等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媒体产品。(10分)
4.业务性:提升团干部运用微信引导、服务青年的能力,为管理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开设微信培训班或形成学习培训常态化机制。(5分)
5.制度性:规范运行管理,制定本地区相关新媒体管理制度、舆情处置制度等。(5分)
第十八条 全市新媒体平台考核减分项目(20分)。减分项包括:
1.信息发布错误或操作失误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2.未及时回复网友诉求造成负面影响。
3.重大舆情事件未及时处置回应。
4.未完成平台建设相关量化要求。
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全市各级团干部个人实名的新媒体账户具有同等约束力,各级团组织可依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团市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